明人李东阳提出的关于诗歌的内容与形式关系的论点。李东阳在《麓堂诗话》中说:“作诗不可以意徇辞,而须以辞达意。辞能达意,可歌可咏,则可以传。”徇:曲从。以意徇辞,即诗歌内容曲从辞句的安排;以辞达意,即辞句的安排要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他明确指出形式要服从内容,“辞”要“达意”,不能“害意”。与此同时,他又提出“诗贵意”的主张。他说:“诗贵意。意贵远不贵近,贵淡不贵浓。浓而近者易识,淡而远者难知”。他认为“意”不宜“正言直述”,以免“千方一味”,而应该“贵远不贵近,贵淡不贵浓”,收到“淡而愈浓,近而愈远”的艺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