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居丧——丁忧
【点睛之笔】
“丁忧”也称“丁艰”,原指遇到父母丧事,后多专指官员居丧。
【经典解读】
早在周朝时期,父母死后,子女就须按礼持丧三年。西汉时规定朝廷官员的父母如若死去,无论此人担任什么官职,从知道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回到祖籍守制,丁忧三年。唐代开始,“丁忧”服丧被列入法律,如果官员匿丧不举、忘哀作乐、丧期未满释服求仕、居丧生子、居丧期间兄弟别籍分家、居丧嫁娶、居丧应试等,将被列为“不孝”,被施以严厉的刑律惩罚,会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徒刑,或遭到流放。
有的丁忧官员因为贪恋权位而匿丧不报,向朝廷隐瞒“丁忧”的事实。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其仕宦前途的彻底毁灭。据史载,后唐天成年间,滑州掌书记孟升因母丧隐瞒不报,按律应该判处“流放”,但最后竟被“赐自尽”。
“丁忧”期间有着一系列十分严格的丧俗行为规范,包括不婚娶、不宴饮、不作乐、不生子、不外游等。唐宪宗元和年间,大诗人白居易任职在京,其母由于看花坠井而死,在丁忧期间,白居易作了《赏花》及《新井》的诗。白居易母亲因“花”因“井”而死,其诗作对“花”、“井”本当严格回避,由此获“甚伤名教”罪名被贬出京师。相反,如果“丁忧”守丧孝行卓着,则可以获得提拔,受到朝廷的荣宠嘉奖。如《明史·孝义传》记载:明代,徐州人权谨的母亲九十岁去世,他在墓旁筑庐,守孝三年。明仁宗时因其孝行把他升为文华殿大学士,他要辞去,明仁宗说:“朕提升你,要给天下为人子树个典范,其他事对你不苛求。”由此看来,在古代官场社会,“丁忧”之事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孝道伦常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官场人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