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在社会历史观方面的重要哲学著作。这里所谓“封建”是指周朝分封制。他认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它有着自己固有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趋势。他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因此他说:“封建非圣人意也。”人类最初过着原始的生活,“彼其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人类为了生活,就必然要引起相互争夺,“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这就是说,国家的形成,是出于人类生活的实际需要。“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则其争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诸侯之列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封。于是方伯、连帅之类,则其争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方伯、连帅之类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人,然后天下会于一。”这就是说,从天子到里胥,都是由人们推戴德高望众的人来担任,以后德高望众的人死了就由他们的子孙来继承,因此,“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
《封建论》还认为,国家的兴亡治乱,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也都是取决于历史发展的必然之“势”。柳宗元说:“殷周之不革者,是不得已也。盖以诸侯归殷者三千焉,资以黜夏,汤不得而废。归周者八百焉,资以胜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为安,仍之以为俗,汤、武之所不得已也。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利于己也,私其卫于子孙也。”所以说,“建封制”的产生,是客观形势所决定的,不是以汤武等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封建论》指出,“封建制”虽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这是一种“私其力”的制度,它必将为“公之大者”的“郡邑制”所代替,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势”,是不可阻挡的。所以柳宗元说:“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封建论》还指出,“封建制”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由世袭贵族统治着,这就容易形成地方割据,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封建制”对不称职的世袭贵族不能随时调整更换,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不利的。而“郡县制”的官僚制度却可以做到“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赏”,它是一种“公之大者”的制度,因为它可以保证“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这样就可以使天下安定。因此,“郡县制”代替“封建制”,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势”,根本不是什么“圣人”随意制订出来的。
《封建论》认为,郡县制虽然是“公之大者”,但秦始皇实行它的主观动机却是为一家一姓的私利。“秦之所以革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不过,秦始皇虽然怀着私天下之心,但他这样做的结果却符合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公之大者”的历史意义。这说明柳宗元已开始觉察到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与参加历史活动的个别人物的主观动机之间的矛盾,意识到人们的主观动机背后有客观的历史发展趋势,他的这个思想是超越前人的,并为后来王夫之所继承和发挥。
柳宗元的《封建论》是在中国哲学史上关于社会历史观方面的一篇重要著作。它是中国前期封建社会中关于分封制与郡县制长期争论的一个理论总结,它不仅在中唐时期反对藩镇割据的斗争中起到舆论宣传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历史唯心主义者宣扬的神学史观与复古倒退论的有力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