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学·方苞·狱中杂记》原文、赏析、鉴赏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2〕,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3〕,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7〕,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8〕 ,不敢同卧起。 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9〕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 每薄暮下管键〔11〕,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12〕,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13〕。狱中成法〔14〕,质明启钥〔15〕。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16〕。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17〕,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18〕。其骈死〔19〕,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20〕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21〕,有五城御史司坊〔22〕,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23〕,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24〕,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25〕,少有连〔26〕,必多方钩致〔27〕。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28〕,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29〕,而官与吏部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30〕,积忧愤,寝食违节〔31〕,及病,又无药医,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32〕,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33〕,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34〕。富者就其戚属〔35〕,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36〕,然犹质其首〔37〕。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38〕;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39〕。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40〕,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41〕皆缚至西市待命〔42〕。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43〕。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44〕:“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45〕;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46〕”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朴者〔47〕,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48〕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49〕。”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50〕,多潜易之〔51〕,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52〕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馀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53〕,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54〕。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55〕,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56〕,狱辞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57〕,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58〕,倘复请之〔59〕,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60〕,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61〕。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62〕,经秋审入矜疑〔6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64〕。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65〕。噫!渫恶吏忍于鬻狱〔66〕,无责也;而道之不明〔67〕,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68〕,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69〕,颇有奇羡〔70〕。山阴李姓〔71〕,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72〕,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73〕。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74〕,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1〕康熙五十年,因戴名世《南山集》案,方苞受牵连入狱,本文记述其在狱中的见闻。方苞(公元1668~1749),字灵皋,自号望溪,桐城(今安微桐城)人。康熙四十五年进士,官至礼部右侍郎。他是“桐城派”的创始人之一,主张文章须重“义法”。著有《望溪文集》。
〔2〕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
〔3〕窦:指牢墙上开的洞。
〔4〕洪洞:今山西洪洞县。
〔5〕作:起身。
〔6〕作:发作。
〔7〕叩所以:询问原因。
〔8〕遘(gou):遭遇。戚属:亲戚家人。
〔9〕“而狱中”二句:意思为监狱内分为四个老监,每个老监有五个牢房。
〔10〕牖(you):窗子。这里作动词用,开窗。
〔11〕薄暮:黄昏。管键:锁。
〔12〕相薄:相混杂。
〔13〕鲜(xian),少。疫:这里为动词,发病。
〔14〕成法:老规矩。
〔15〕质明启钥:天明开锁。
〔16〕旋:回旋,转身。
〔17〕气杰旺:精力特别旺盛。
〔18〕瘳(chou):病愈。
〔19〕骈死:接连死去。骈,并列。
〔20〕佐证:证人。
〔21〕京兆狱:京兆衙门的监狱。京兆,指顺天府(今北京市),当时的京城。
〔22〕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御史和五城兵马司辖下十坊的监狱。五城御史,是巡查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个区的官。五城兵马司指挥是掌管京城地方治安的官,他们都属于都察院。坊,京城分区的单位名称,当时京城分为十个坊。
〔23〕九门提督:即提督九门步军统领。掌管北京九门(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的守卫工作。
〔24〕十四司正副郎:清朝初年,刑部设十四司,每司长官正的是郎中,副的是员外郎,总称郎官。
〔25〕皆利系者之多:都得利于关押的犯人多。
〔26〕少有连:稍微有所牵连。
〔27〕钩致:用钩子钩获。形容想方设法地捉拿。
〔28〕俾:使。
〔29〕剂:调剂,这里指勒索的标准因财而异。
〔30〕罹(li):遭受。毒:毒害,摧残。
〔31〕违节:违背了正常的规律。
〔32〕同官:县名,在今陕西铜川市。
〔33〕泛讯之,广泛地打听狱中人。
〔34〕斯罗:料理。
〔35〕就:向。
〔36〕大辟:砍头。要:要挟。
〔37〕质其首:以头颅作抵押。
〔38〕罄衣装:把衣物变卖完。罄、尽
〔39〕主缚者:管捆绑犯人的吏役
〔40〕大决:秋决,封建时代规定在秋天集中处决。
〔41〕勾者二句:每年八月,刑部将判处死刑的案件呈皇帝决定,皇帝在名单上用朱笔勾上的,立即处决。未勾上的留待次年秋决,但必须缚至刑场观刑,刑毕复入狱。
〔42〕西市:当时京城内的刑场。
〔43〕痼疾,无法治愈的病。
〔44〕胥:旧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吏。
〔45〕期有得耳:不过是想贪得些财贿罢了。
〔46〕仁术:善行,好事。
〔47〕主梏朴者:掌刑的人。
〔48〕木讯:以夹棍板子来审讯。
〔49〕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矢人惟恐不伤人,函人惟恐伤人,巫、匠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作者引此语的意思是,胥吏等不一定生来就坏,但他从事这种职业容易让他做坏事,所以选择职业一定要慎重。
〔50〕下行:往下送发。直省:直辖于中央的行省。
〔51〕多潜易之:大多暗中改换过。
〔52〕“其上”二句:那些上奏皇上的和送达各部的倒还不敢如此。移关,平行机关来往的公文。
〔53〕狱词:审判书。
〔54〕不羁晷(gui)刻:一点儿时间也不拖延。
〔55〕狱具矣:案件已经判决了。
〔56〕别具本章:另外准备一份奏章。
〔57〕案末:列在名单后的同案从犯。
〔58〕主谳(yan)者:主持审判的官员。
〔59〕倘复请之:意为假如皇帝批下来之后主审官发现其中的问题,重新奏请
〔60〕口呿(qu)舌挢(jiao):张口结舌,形容事发后的惊恐狼狈相。
〔61〕冥谪:阴间的处罚。
〔62〕无谋、故者:没有谋杀或故意杀人罪名的人。
〔63〕矜疑:情理上可以谅解,情节上有疑点。矜,怜悯。
〔64〕因以巧法:借此弄虚作假。
〔65〕若自矜诩:好像自己很得意。矜诩,自夸自许。
〔66〕渫(xie)恶:邪恶不正。
〔67〕道之不明:吏道黑暗。
〔68〕情:实情。
〔69〕表里:内外勾结。
〔70〕奇羡:特别赢利。
〔71〕山阴:旧县名,今浙江绍兴。
〔72〕以律:按照法律。
〔73〕援赦:援引大赦的成例。谪戍:充军到边地。
〔74〕移顺天府羁候:转到顺天府监狱拘押,等候发遣。
作者作为桐城派古文的创始人,为文主张“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义理、考据、词章三者并重。本文堪称典范。“有物”指文章有具体内容,本文通过耳闻目睹的事实,揭露清代监狱的黑暗内幕,不但材料具体,而且内容丰富。“有序”,是讲究文章的布局、行文条理明晰。本文围绕揭露监狱黑暗和司法制度腐朽这一中心,把众多的材料组织起来,理出众多的人和事的因果关系,有条不紊,逐一写来,层次井然。本文叙事简洁流畅;写人,抓住特征,寥寥几笔,便勾画出生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