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概念·怨而不怒
古代诗学概念。语见宋代朱熹《论语集注》,他在孔子“诗……可以怨”(见《论语·阳货》)句下注:“怨而不怒。”怨,原指诗歌可以抒写不满,泄导人情,以求得内在的心理平衡。何晏《论语集解》把“怨”诗的基本内容概括为“怨刺上政”,还是比较符合孔子原意及《诗》三百篇的实际的,这是从积极方面肯定诗歌具有批判现实的意义。而朱注“怨而不怒”,则是限制怨情的程度,从消极的方面来对诗歌加以思想规范,用以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朱子之注,并不完全符合孔子的本意。孔子认为诗“可以怨”,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人们可以对统治者表示其怨愤和不满,在当时具有批判现实的意义。《论语·尧曰》:“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如果从反面理解,孔子认为,如果统治者安排劳役不合理,人民就有充分理由来发出怨恨之声,并通过诗歌来发泄。据传孔子删《诗》,但是《诗》三百篇中,类似《伐檀》《硕鼠》等许多愤怒抨击时弊的讽刺诗得以登录保存,大概与其“诗可以怨”的美学理论有关。而且,诗可以怨者,也不限于政治上的,诸凡家庭、朋友、男女之间,情感有所郁结,都可以借诗抒写发泄。可见孔子所允许的“怨”,范围是较宽泛的,并不像朱熹所理解的那样单一狭隘。朱熹要求诗歌塑造的是“怨而不怒”、温柔顺和的文学形象,而不是激励人们斗志的反抗性格。因此,从艺术风格看,它要求温柔敦厚、委婉含蓄,而排斥金刚怒目式的强烈批判现实的豪放之作,压抑炽热的情感倾泻,又会对后世的诗歌创作和批评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清沈德潜的“格调”说,正可见朱子“怨而不怒”说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