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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史记·商鞅变法》鉴赏
释义

《史记·商鞅变法》鉴赏

《史记·商鞅变法》鉴赏

(节自 《商君列传》)

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 “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 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 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孝公曰: “善。” 甘龙曰: “不然! 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 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 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 卫鞅曰: “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杜挚曰: “利不百,不变法; 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孝公曰: “善!” 以卫鞅为左庶长。

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11)。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 名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12)。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3)。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 “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14);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15)。明日,秦人皆趋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 “此皆乱化之民也。” 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译文】 秦孝公既然用了卫鞅,卫鞅想改变原来的法规。他又担忧天下臣民非议自己,便对秦孝公说: “若想干一番事业而又迟疑不决,那是不能成名的; 若想做一件事而又迟疑不决,那是不会成功的。而且凡是品行超常的人,往往遭到世人的非议; 具有独特见解而出谋划策的人,必定会被百姓诋毁。愚笨的人即使事情摆在面前,也视若无睹; 聪明能干的人便能在事发之前先发现其苗头。不能够在事情创始时与百姓谋划,只能在事业成功后与其同乐。那道德极高尚的人,与世俗不融洽; 能成大事业的人,不会与大众谋划。所以,圣人如能够使国家强胜,他是不依照老法子办事的; 他如能有利于百姓,是不会遵循依靠从前的礼仪的。” 秦孝公说: “很好!” 甘龙说: “不是这样的。圣人不是改变百姓而是自然地教化他; 聪明能干的人不变更法规而自然地治理好国家。只须按百姓的习俗去教导他,可以不必劳神费力而获得成功; 依照老法规去治理国家,官吏熟悉法规,而且百姓自然安居乐业。” 卫鞅说: “甘龙所说的,是世俗的言论。平常之人心安理得地处在旧习俗之中; 有学问的人沉醉于所听见的知识之中。这两类人,要他居官守老法规,那是可以的,不要与他们论及法外的事情。三朝 (夏、商、周) 不是同一礼制然而都可称王天下; 五霸 (春秋五霸) 不是同一法规然而他们都成功了霸业。聪明能干的人能够制定法规,愚笨之人只知守住它。有知识的人可更改礼制,没本事的人却只能被法规所拘束。” 杜挚说: “没有百倍的利益,不能改变法规; 没有十倍的功劳,不能更换武器。按照老法规行事没有过错; 遵照旧礼制没有邪门歪道。” 卫鞅说: “治理世界不是遵照同一道理,便利于国家不是效仿古代。所以,商汤王、周武王不遵循古法而称王; 夏桀、殷纣王不改变礼制而灭亡。违反古法的,不可说他不对; 那遵循旧规矩的,也不能说他好。” 秦孝公说: “很好!” 便用卫鞅做了 “左庶长” 这个官。

卫鞅当下制订变法的命令。命令百姓五家为保,十保相连。一家犯罪,其余九家便相连举报。不告发案情的人,就受腰斩; 告发案情的人,与执斩敌首的人受到同等奖励; 藏匿犯罪的人,与投敌的人受到相同惩罚。百姓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不分开独立门户,每人须纳两倍赋税。有立了军功的,各自按照老规矩受封上爵位。为了私事而打架斗殴的,就各依情节轻重判刑。不论大人小孩,都要一同出力做其根本之行业,即耕田纺织。收获粮食和所织布帛很多的人,就免除他的官差。倘若做工商之事业,以及那些因懒惰而贫穷的人,便没收他的妻子儿女,充入官府为奴。宗室里没有立军功的家庭,其户籍就不能填入王属的册籍中。还明确了尊卑、爵位秩序、等级制度,各自按其次序差别,凡属田产、房宅、臣妾衣服的名目,都要随其家爵的次序。有功劳的,就荣华富贵; 没有功劳的,虽是富豪之家,也不准许他奢侈。法令已经制订完毕,还未公布的时候,卫鞅担心百姓对新法令不相信,他便在国都的南门处竖立起一根三丈高的木柱,招募百姓,如有人能将此木移至北门去,就给予他十两金子。百姓觉得很奇怪,没人敢去搬移那木柱。卫鞅又重申道: “如能搬移木柱到北门的,就给他五十两金子。” 有一个人将木头搬到了北门,就如数给了他五十两金,以此明确卫鞅不欺骗人。然后发布新法令。法令在百姓中推行了一周年,秦国的百姓去到都城,说新法令不便当的人有几千人。于是,太子违犯新法令。卫鞅说: “这新法规的不能推行,就是位居在上的人违犯法规的缘故,定要法办太子才是。然而太子是君王的后嗣,不能对他施以刑罚。” 于是,就处罚太子的师傅公子虔以肉刑,对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第二天,秦国的百姓都遵守那新法令。

这法令推行了十年,秦国的百姓非常快乐。道路上有东西丢落,也无人去拾取; 山野中没有盗贼; 百姓家中粮食、费用充足。大家都勇于公家的战事,畏惧私下斗殴,乡间城里都很太平。在秦国百姓中,当初说新法令不便当的人,现在又有人来说这法令便当了。卫鞅说: “这些都是扰乱教化的人。” 便将这些人迁到边城去。此后,老百姓再也不敢非议这新法令了。

【鉴赏】 商鞅 (约前390—前338),战国时政治家。卫国人,公孙氏,名鞅,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公叔座家臣,后入秦进说秦孝公。秦孝公六年 (前356,一说在五年),任左庶长,实行变法。奖励耕织,生产多的可免徭役; 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按军功大小给予爵位等级的制度; 采用李悝 《法经》 作为法律,推行连坐法。秦孝公十二年迁都咸阳 (今陕西咸阳东北),进一步变法: 合并乡邑为三十一县 (一说四十一县); 废除井田制,准许土地买卖; 创立按丁男征赋办法,规定一户有两个丁男者必须分居,否则加倍征赋; 颁布法定的度量衡器,统一度量衡制。后十年 (前340) 因战功封於商 (今陕西商县东南) 十五邑,号商君,亦称商鞅。他的两次 “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本文记述的就是商鞅的 “变法” 思想、“变法” 举措及 “变法” 效果。

(一) “变法”思想。文章通过他对秦孝公的进言以及同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的辩论来体现的。主要有: 1、“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即 “变法”、改革才能强国利民。2、“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即聪明能干的人“变法”、不循法,三王、五霸就是如此; 愚笨无识之人只能守法。3、“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并以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桀、殷纣王不易礼而亡为例,说明只有根据时代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法”,国家才能兴旺。

(二) “变法” 举措。文章综合了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分列为: 1、连坐法; 2、按丁男征赋法; 3、按军功大小奖励法; 4、勉农法,即奖励耕织,生产多者免徭役,从事非农业生产 (工商业) 以及懒惰而贫穷的人,其妻儿充入官府为奴; 5、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宗室没有军功,不得入王属的户册; 明确尊卑爵秩等级,奖励有功者。

(三) “变法”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文章除表现商鞅的“变法”活动外,还通过他招人移柱奖五十金、惩治犯法的太子两件小事,以显示他“变法” 的决心及果断的作风。

注释

①卫鞅:姓公孙,名鞅。因是卫国的诸庶孽公子,故亦叫卫鞅。被秦封于商,亦称商鞅或商君。②非: 即非议。此字在 《商君书》 中为 “负”。必见敖于民: 敖,同“謷”,即诋毁。必定被百姓诋毁。《商君书》 为 “必见訾于人也”。③不法其故: 不必依照效仿老办法。④甘龙: 秦孝公的大臣,是春秋时甘昭公子带的后人。⑤不肖者拘焉:没本事的人只被老规矩拘束着。⑥杜挚: 秦孝公之臣。⑦循古: 遵循、依从老法规。夏、殷: 指夏桀、殷纣。⑧什伍: 五家为保,十保相连。相收司连坐: 相互纠集举报,若不举报,十家都受株连。⑨不分异: 不分开各立门户。倍其赋: 每人纳两份赋税。⑩事末利:指从事工商行业的人。收孥: 没收其妻和子女为官府奴婢。(11)不得为属籍: 不能填入王属的册籍中。(12)各以家次: 各人随着其家爵的次序,不能逾越等级。(13)芬华: 奢侈。(14)初令: 即商鞅变法所颁布的新法令。(15)黥 (qing): 古刑法,亦称墨刑,即在面部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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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