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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明代的学校教育
释义

明代的学校教育

明朝(公元1368—1644年)官学按其设置可以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大类。

中央官学主要有国子监、宗学、武学等。

明朝国子监有南北之分,南京国子监规模恢弘,环境优美,除正堂和支堂作为主要教学活动的场所外,还有书楼、射圃、馔堂(餐厅)、号房(学生宿舍)、光哲堂(外国留学生宿舍)、养病房、仓库、文庙等建筑。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增设北京国子监,从此便有南监、北监之分,不过北监规模不及南监。

明代在国子监学习的学生,通称为监生。因其入学资格不同,监生又分为“举监”、“贡监”、“荫监”和“例监”。会试下第举人入监学习的监生,称为“举监”;地方府、州、县学学生被选贡到国子监学习的监生,称为“贡监”;三品官以上子弟或勋戚子弟入监学习的监生,称为“荫监”;庶民捐资纳粟,政府特准许其子弟入监学习的监生,称为“例监”,亦称为“民生”。此外,在国子监学习的还有来自邻邦高丽、日本、暹罗等国的留学生,称为“夷生”。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国子监学生已达8124人;永乐二十年(公元1422年)增至9972人,是明代国子监学生数量最多之时。

监生来源虽不同,但在学习期间均受到较优厚的待遇。如膳食全由国家供给;衣服、冠履、被褥也由国家按时发给;每逢节令,还给“赏节钱”;已婚的学生则养其妻子,未婚的如为历事生(见后),则赐钱婚聘;凡省亲回籍,赐衣钱作路费;对于边远地区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更加优待,还厚赏其仆从,以资劝奖。

国子监内规则甚严,凡释奠、上课、起居、饮食、衣服、澡浴及告假出入等,均有详细规定,凡小有过失动辄体罚。至洪武十五年(公元1385年)又颁禁例,诏国内学校镌立卧碑,于是中央与地方官学普遍颁发。可见明代国子监对其学生待遇之优厚为前代所不及,而其约束之苛严,亦为前代所不曾有。

大哉圣王,实夭生德。

作乐以崇,时祀无〔yi 译〕。

清酤惟馨,嘉牲孔硕。

荐修神明,庶几昭格。


这首四言祭祀配乐诗,是明代国子监师生祭祀孔子时唱诵的。由翰林承旨詹同、学士乐诏凤所作。它是国子监释奠典礼——祭祀孔子的实录(《明诗综》卷八三)。

国子监教课由祭酒、司业、博士及助教等担任,每月除初一、十五为例假外,每日分晨、午两课举行。晨课在晨间,由祭酒率领属官出席,祭酒主讲,学生静听。午课在午会举行,主要为会讲、复讲、背书、论课等,由博士及助教担任。

全监学生共分六堂,六堂之中以正义、崇志、广业三堂为初级,以修道、诚心二堂为中级;以率性一堂为高级。凡监生仅通“四书”的编入初级,学习一年半以上,经考试合格,文理通顺条畅者升入中级。在中级学习一年半以上,经过考核,经史兼通、文理俱优的升入高级。升入高级后,方许用积分制。积分制是继承宋元时期的办法,每月考试一次,优者记一分,及格者记半分,不及格者无分。 一年内积至八分者为及格,给予出身,可派充官职,如不满八分者仍留堂学习。

国子监六堂每堂设堂长一人,管理全堂事务,堂长有集愆簿,登记学生所犯过失,并按其次数多寡而定处罚的轻重,堂长检查堂内监生出入。国子监的管理极为严格,所以对教职员的人选特别慎重。对司业一职,往往特选大学士、尚书、侍郎充任,可见对教官重视的一斑。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创立了国子监监生历事制度,监生到一定年限,分拨到政府各部门实习,“先习吏事”,亦称“拨历”。分拨至吏部、户部、礼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五军都督府从事政务者,称“正历”;分派至诸司写本(誊写奏本)等事务者,称为“杂历”。这些实习学生通称为“历事监生”。实习时间不统一,有的实习三个月或半年,有的长达一年甚至更长。明惠帝建文年间(公元1399—1402年)确定考核办法,历事监生历事期满经考核,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者送吏部铨选授官,中下等者仍历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级,随才任用,下等者回国子监继续学习。明代选派监生历事,其起因是为了弥补明初官吏之不足,然而监生通过历事,可以较广泛地接触实际,获得从政的实际经验,有利于他们的成长。这是中国古代大学的教学实习制度,是明代在教学方面的一项创举,这在中国古代学校教育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明代的宗学是专为贵族子弟设立的贵胄学校,校址设在两京所属的地方,学生称为“宗生”,主持者有“宗正”(相当于校长)一人,“宗副”(相当于副校长)二人。学习内容除“四书”、“五经”外,还有《皇明祖训》、《孝顺事实》、《为善阴骘〔zhi 治〕》以及《通鉴》、《性理》等等,学规规定学制五年,开始每年由提学官组织考试,后允其学生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的武学创设于洪武年间,开始仅在大宁等卫儒学内设置武学科目,教导武官子弟。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设置京卫武学,第二年又设置南京武学,规模宏大。学生为武官子弟,年龄在10岁以上,教师多用文武重臣。明朝对于中央武学是十分关注的。

明代的地方官学有府学、州学、县学,按军队编制设立的都司儒学、行都司儒学、卫儒学,以及在谷物财货集散地设置的都转运司儒学,在土著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宣慰司儒学和安抚司儒学等。

府、州、县学的学生,分为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三类。廪膳生在校期间享受政府提供的伙食。明初,凡学生每人每月给廪米六斗,地方官供给鱼肉,待遇是不错的。但后来,由于要求入学者增多,因此,增广人数,即于廪膳生原名额之外,加取一倍,名曰增广生,无廪膳待遇,地位仅次于廪膳生。再后来,向学的人更多,又于廪膳生、增广生名额之外增取的学生,因附于诸生之末,故称附学生。明代府、州、县学的学生数,廪膳生、增广生有限额,在京府学60人,在外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附学生没有名额限制。凡初入学者,往往先为附学生,经过岁、科两次考试,成绩优秀者,才能依次递补为增广生员、廪膳生员。学生在校学习10年,若学无所成,或有大过者,则罚充吏役,并追还廪米。反之,若学习及品行优秀,则依次递升,至于廪膳生优秀的,还可通过贡监进入京师国子监学习。因此,明代府、州、县学的学生在校内是流动的,可以因情升迁,在外部同国子监亦是相衔接的,可以荐举选贡。

明代府、州、县学都有固定的学田为基金,故经费较充足。凡府学定1000石,州学定800石,县学定600石,应天府学1600石,每个学校设一会计专员,经管收支。由于地方官学都有了固定的经费,师生的待遇自然优厚了,所以诸生入学,有不少学生是廪膳生,学校有廪米供给。

府、州、县学学规也很严格,除学生学业成绩月考岁考考核之外,对于学生的品行,平时还有稽考簿以记录之。稽考内容分德行、经艺及治事三种:凡三种兼长的,列入上等簿;长于德行而短于经艺或高于治事的,列入二等簿;如经艺与治事兼长,而德行或有缺陷的,则列入三等簿。所谓德行,就是要能孝亲敬长,不敢“犯上作乱”的,才是优等学生。学生在校10年,若德行不好,犯过大过的,要受到惩罚,并追缴学费。明太祖朱元璋更加严厉,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颁禁例12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令全国师生务必谨遵,倘有违犯即以违制论。规定府、州、县学学生若有大事涉及自己,可以让父母兄弟代自己去陈诉,非大事则不要轻易去公门;一切军民利害得失,农工商贾皆可提出,惟有学生不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明代地方官学中还有专门学校,包括武学、医学和阴阳学。

明代于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诏天下立社学”,于是全国各地纷纷设立社学。社学是设在城镇和乡村地区,以民间子弟为教育对象的一种属于社会基层的地方官学。招收的学生大致是在八岁以上,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带有某种强制性。如《明史·杨继宗传》载,明宪宗成化初年,杨继宗任嘉兴知府,大兴社学,曾规定“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显然这是强制性的,与近代义务教育有相似的意义。

社学的教师称社师,一般是挑选地方上有学行的长者担任。在教学活动方面,明代社学对于教儿童如何念书、看书、作文、记文,培养儿童学习习惯以及每天活动的安排等,都有较具体的要求。 吕坤(公元1536—1618年)撰的《社学要略》,具体规定了社学的教育目标、道德规范、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以及教材、教法等。他认为社学教育应以进德修身为目标,不可只为“取科甲求富贵”,提倡慎选社师,“不以才名为务,而以志行端良为先”。并强调对儿童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他说:“教童子,先学爽洁。砚无积垢,笔无宿墨。蘸墨只着水皮,干笔先要水润。书须离身三寸,休令拳揉。手须日洗两番,休污书籍。案上书,休乱堆斜放。书中句,休乱点胡批。学堂日日扫除,桌凳时时擦抹。”

明代社学是对元代社学的继承与发展,它的设立更为普遍,数量更多,在教学的各个方面,也更趋成熟。明朝对社学十分重视,例如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诏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这就把社学与府、州、县学衔接起来了,社学的优秀学生,被选拔推荐到府、州、县学中去了。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又“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选择明师,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读书”。由此可见,明代社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学制度,成为对民间少年儿童进行初步文化知识和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教育组织形式,对后世的学校教育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代学制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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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