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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唐律
释义

唐律

唐初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政权,十分重视编制法典。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武德律》,其篇目和荆名,与隋《开皇律》略同,但删除苛烦条款五十三条。唐太宗认为此律还不够刑宽法简,乃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重新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颁行《贞观律》五百条,比前律有较大修改。永徽二年(651),唐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稍加修改,颁布了《永徽律》。为了统一解释律文,长孙无忌奉命主撰《律疏》三十卷,逐条注解律文,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到宋代改称《唐律疏议》。它全文照录的《永徽律》,通常被人们称为《唐律》,共五百零二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二章,刑分五种、二十等:一为笞刑,从十到五十分五等;二为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分五等;三为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五等;四为流刑,从二千里到三千里分三等;五为死刑,分绞、斩二等。和隋《开皇律》相比,共废除死刑一百六十三条,其中减为流刑九十二条,减为徒刑七十一条,也减少了肉刑,可谓宽平之法。但《唐律》同样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它明确规定:犯“十恶”者一律处死;一人犯法,亲族受刑;一家犯法,邻里连坐。“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而统治阶级在法律上却享有特权,明文规定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皇亲、官僚,犯法后可从轻议罪;九品以上官吏,犯“十恶”以外之罪,可以用铜赎罪。《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最完整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后各朝的法律,皆以《唐律》为依据修订而成。关于《唐律》的全文,载于《四库全书》本《唐律疏议》中,另有杨廷福的论文《唐朝的法律》(《文史知识》1983年第五期)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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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