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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分封制与宗法制
释义

分封制与宗法制

西周建国之初,曾制定以殷治殷的政策,武王死后,发生了“管蔡以武庚叛”,周公东征三年平息了叛乱后,如何统治商朝广大地区是周统治者面临的大问题,于是进行大分封。这是一种通过宗法血缘关系,把势力扩大到全国各地的办法来加强统治者的制度。周王派遣自己的亲姻兄弟或异姓贵族勋戚,或臣服的异族首领,带着武装家臣和俘虏,到指定地点建立城池,把那里的土地和俘虏赐给他们使用,统治那里的部落和人民,建立起拱卫周室的属国。此外,还包括对原有封国的承认。这就叫分封制,史称“封藩建卫”。受封的统治那些地区的奴隶主贵族头目就叫诸侯。这些诸侯有大小,关系有亲疏,爵位有高低,军队有多少,表现了等级附属关系。周朝分封的情况可分几个阶段:1.分封制度之始应在文王时期。虞、东虢、西虢、散,都是这时分封的。2.武王克商后,继续实行分封制,封“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3.周公摄政期间是分封诸侯最多的时期,据说“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此时的分封才具有“以藩屏周”作用,具有武装殖民性质。受封诸侯有三类:同姓、异姓、古帝王之后。文王之子封于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武王之子封于邘、晋、应、韩;周公之子封于凡、蒋、邢、茅、胙、祭。异姓姜氏封齐,还有神农、黄帝、尧舜禹之后的封国。4.成康之后陆续也有分封,但高潮已过,数量不多,只是大分封的尾声。在这许多封国中,重要的有:鲁,派周公子伯禽到少皡之墟;晋,封成王弟唐叔虞去统治原唐国即夏墟之地,后改为晋;卫,武王弟康叔的封国,这里是商中心地区;齐,是周王舅舅姜尚的封国;宋,纣兄微子投降于周,被封于商丘;燕,是文王庶子召公奭的封国。封藩建卫是以土地王有为前提下的,各方诸侯以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层层分封,到各地建立军事统治据点,形成宗法制的奴隶制大国。分封制对稳定和巩固周初的统治起过进步作用。有分封就有宗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周天子通过分封,在周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保持严格的等级控制,从而实现对各地区进行军事殖民统治,加强对公社自由民和奴隶的控制。宗法之宗本指有神主的房屋,有尊祖之意。宗法即宗庙之法或宗族之法。西周宗法制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家长制的血缘传统发展而来,到西周才最后形成严密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宗法制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宗法制原则区别“大宗”和“小宗”,只有大宗才有继承权和主祭权,用以辨别后世子孙的亲疏尊卑。所谓大宗,就是各级贵族的嫡长子,此外的庶子就是小宗。例如,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文王的其他儿子如周公等就是小宗。武王与周公从血统上说是兄弟,从政治上说是君臣。周公之子伯禽被分封到鲁国,是鲁的始祖。他对周天子是小宗,但在鲁国内他又是大宗。伯禽的诸弟对伯禽又成小宗。伯禽的君位只能嫡长子继承,他的庶子又是小宗。各级贵族都可分出大宗和小宗,以确保嫡长子继承权。宗法只适用于同姓贵族,周人同姓不婚,于是就用联姻关系把异族联系起来,在周族内是叔侄关系,与异姓诸侯是甥舅关系,国家宛如一个宠大的家族系统,使族权和政权相结合。在宗法制下,贵族间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统治者妄图以血缘关系来维护他们内部的统一,但是他们内部的固有矛盾是永远也克服不了的。关于分封制与宗法制史学界的争论颇大,可参阅各有关先秦史、中国古代史及诸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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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