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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两宋·张咏断讼
释义

两宋·张咏断讼

两宋·张咏断讼

张咏做杭州知府时,有人因与姐夫分家产事诉讼至府。其姐夫申诉说:丈人临终前,其内弟才三岁,丈人便让他掌管家产,并立遗嘱让他以后以家产的十分之三分给儿子。张咏认为这是老人为了保全幼子免遭谋害的权宜之计,便断其女婿得十分之三家产,而老人之子得十分之七。人们都叹服张咏判断公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七:“有民家子,与姐婿讼家财,婿言:‘妇翁临终,此子三岁,故见命掌资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付子,余分与婿。’咏以酒酹地曰:‘而翁,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倘以十之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命以七分给子,三分给婿。皆服其断,拜讫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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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22: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