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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散文·唐代·复仇议状》简析
释义

《散文·唐代·复仇议状》简析

《古代、近代散文作品·唐代·复仇议状》简析

陈子昂著。见《陈伯玉文集》,收于《唐代散文选注》。这篇文章通过徐元庆为父报仇自首投案一事,说明礼和法发生矛盾时,礼宜服从法。先写徐元庆之父为县吏所杀,元庆杀死县吏为父报仇,而后自首投案的事实。然后谈先王立礼制法的作用,礼教人以上进,法明罚以治乱。徐元庆为父报仇,缚身归罪,其节义可嘉,按礼是“不宜诛”的。但按之国法,“杀人者死”,元庆宜伏诛。又制法以防乱,行礼以崇德。“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元庆当公开免罪。但“元庆之罪不可废”,为什么?如以“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后人效之,互相仇杀,“其乱谁救”?最后的结论是,元庆“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至于他的节义孝道,可以另行表彰。关于这桩公案,王安石曾撰《复仇解》,对陈子昂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文章质朴无华,通畅易晓,层次清楚,说理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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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