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诗
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描述沃尔特·惠特曼等诗人所写的诗歌,这些诗歌不是按照严格规定的,可以测量的格式,对强音进行有规律的重复,而是以一种不规则的抑扬节奏重复某些有变化的、意义突出的词组、意象模式等等。自由诗对于韵脚的处理也同样自由,没有规律可循。下面这段诗引自惠特曼的《自我之歌》,就相当典型:
I celebrate myself;
And what I assume you shall assume;
For every atom belonging to me, asgood belongs to you;
I loaf and invite my soul;
I lean and loaf at my ease, observ-ing a blade of summer grass.
我庆贺自己;
我想到的你必然想到;
因为属于我的每个原子也属于你。
我到处游荡,满足灵魂的愿望;
走走停停,自由自在,
观看一片夏日的草叶。
对于自由诗的形式以及惠特曼对它的使用,批评界有两种观点。有人说他的创作不过是有节奏的散文;有人则认为他的作品具有显著的“诗歌”特点。如把上面第一段为自由诗下的定义引申为下面这段话,上述两种观点就不再互相矛盾,而是都认为惠特曼的作品是诗。任何时候,无论以什么方式,通过听觉或视觉,只要在一首诗歌中从头至尾建立起某种不规则的音律格式,那么这首诗歌就完全有理由被称为自由诗。
为了追索自由诗的起源,人们曾引述许多先例。古代希腊和拉丁文学中的“艺术散文”就很像现代自由诗;中世纪宗教圣歌中的插话和续唱也和现代自由诗有相似之处。头韵体诗歌显示出日耳曼语言有追求传统的音长或音强音律诗歌以外形式的倾向。在英国、詹姆斯国王钦定本的圣经《诗篇》《雅歌》中有一部分是根据原来希伯来文的抑扬节奏翻译的,为音律诗提供了令人鼓舞的模式,其影响显然可见于惠特曼和他的许多追随者的作品之中。从写作技巧上看,弥尔顿的诗歌是正规的,但是他的《利西达斯》《失乐园》《力士参孙》等诗歌却表现出极其自由的风格,他往往把段落而不是把诗行作为基本单元。虽然法国的新古典主义者以诗律严谨而自豪,但是有些现代理论家(如罗伯尔·德·索萨、乔治斯·洛特)却表示,如果按照朗诵而不是按照音节进行节奏分析的话,法国的亚历山大格是极其不规则的诗歌。
新古典主义运动妨碍了巴罗克式品达罗斯体颂歌向自由诗转化的明显倾向。但是,当浪漫主义一经流行,这种兴趣又得到复兴。麦克菲森的《莪相作品集》就是有节奏的散文,克里斯托弗·斯马特《欢乐的阿尼奥》是按照詹姆斯国王钦定本圣经《诗篇》的传统创作的。在德国,克洛卜施托克(《救世主》)、歌德(《普罗米修斯》)和诺瓦利斯(《夜颂》)等著名诗人都表现出相似的倾向。对自由诗及其有关形式进行浪漫主义实验的诗人包括布莱克和阿诺德(自由诗);兰姆、德·昆西、爱伦·坡(近乎诗歌·散文);荷尔德林、海涅、尼采(诗体散文,散文诗)等。19世纪末叶,法国象征主义使自由诗在欧洲大陆风靡一时。惠特曼通过波德莱尔对象征主义流派产生过影响。杰拉尔德·曼利·霍普金斯的“弹跳节奏”是介于自由诗与传统诗歌之间的形式。
在20世纪,自由诗非常流行,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是表现当代诗歌特点的一种形式。典型的自由体诗人有里尔克、阿波利奈尔、圣琼·佩斯、艾略特、埃兹拉·庞德、威廉·卡洛斯·威廉斯等。还应注意到20世纪前半叶英美最重要的自由体诗人都受到T·E·休姆和埃兹拉·庞德约在1905年至1915之间所制订的意象主义纲领的影响,或者参与这一纲领的实施。
在现代文坛上人们为自由诗辩护,说它比有规则的音律更加自然;它经常被描述为具有内在的民主性,甚至革命性。在英国和美国,有的诗人特别是庞德及威廉斯还认为,常规的音律是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中的音长形式为依据而类推出来的,所以破坏了言语的自然模式。这种破坏在弥尔顿的作品中表现最为明显,他的技巧助长了人为的诗歌语言的产生。这种不自然的用语成为了许多18世纪、19世纪诗歌的特点。另一方面,弥尔顿和伊丽莎白时代的人在学校所学到的希腊和拉丁词语结构,使口头习惯用语受到空前的影响。这一情况实质上仍然妨碍着写作通顺易懂的英语诗歌,当然更谈不上写作语言自然流畅的诗歌了。
一种语言的实际用法如果与僵硬的诗律规则相悖,它要保持本身特色就必然要摆脱这些规则。更确切地说,它必然会采用一套它能够适应的新规则,找到另一种讲话和写作的方式。正是由于英语(特别是美国英语)拒绝适应传统的标准诗律,英语自由诗才应运而生。但是,“自由诗”这个术语可能会引起误解。由于它是一种艺术形式,诗歌的“自由”就不能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或者没有任何指导原则的“自由”。
问题的关键在于音律单元。在自由诗中,音律单元比较松弛,使词汇和句法有更多自由活动的余地,因此也使诗人的心灵在创作中能更加活动自如。习惯上使用的音步结构也得到扩大,能够容纳更多的音节、词汇或者短语。这样新创作出的音律单元可以称之为“可变音步”;这一术语及概念已经作为一种把自由和纪律结合起来的手段而得到普遍的承认。它摒弃了传统上固定的音步标准,认为诗歌的音律要随着它所采用的风格以及每一首诗的音调而变化。因此,就像对言语一样,对诗律模式进行评价时所使用的标准是它的实际效果和表达水平,而不是机械性地计算音节。真正的诗歌的写作永远不会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把自由诗解释为是采用可变音步的诗歌作品,那么自由诗确实消除了诗人与实现他所构想的法则之间存在的许多人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