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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清代的学校教育
释义

清代的学校教育

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到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近200年间,清代的学校教育基本上是沿袭明代旧制,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大类。

清代的国子监,亦称国学和太学,始设于顺治元年,置祭酒、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簿等官。设六堂为讲习之所,六堂为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又设号房521间,为学生读书之所。

国子监的学生通称为监生。因其资格不同,又分为贡生和监生。贡生有六种: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和例贡。所谓岁贡,也叫常贡,每年各府、州、县学均根据定额选送贡生若干人,故称岁贡。所谓恩贡,凡国家遇有庆典或新君即位,特别开恩选送生员入监,以当年正贡作恩贡,陪贡作岁贡。所谓拔贡生不限于府州县学的廪膳生,而于科试一二等生员中选拔,故谓拔贡。优贡为每三年选送“文行兼优者”入监,仅限于廪生和增生。副贡即选取乡试中列名副榜的生员入监。例贡为生员捐纳资财入监。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时称“五贡”,被认为是正途,以区别于例贡。监生有四种:恩监、荫监、优监和例监。所谓恩监,为八旗官学生考取者。满汉文官京四品、外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送一子入监,为荫监生。优监为优秀附生入监学习者。例监则是庶民通过捐纳资财入监者,与例贡一样,被认为是杂流。例贡、例监的出现,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阶层的文化教育需求。

清代国子监直接教课的有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每月初一、十五,各监生到国子监随祭酒、司业行释奠,然后听六堂官讲“四书”、《性理》、《通鉴》等,听博士讲“五经”等。听讲后,各监生读讲章、复讲、上书、复背诸课。如有未能通晓明白者,即到讲官处再请讲解,或到西厢询问教官。平日则由助教、学正、学录课以制义——八股文及策论。 由此可见,国子监既重教师传授,又重学生自学和质疑问难。

国子监博士生活也很清苦。孔尚任(公元1648—1718年)是孔子第六十四世孙,山东曲阜人,康熙帝南巡至曲阜祭孔时,被召讲经,大受赞赏,破格提拔为国子监博士。他在《燕台杂兴四十首》序中说:“蜗寓在宣武门外,距太学十五里。每月堂期六次,计一岁往返二千二百里;予十年博士,在馆者六载,盖行一万三千二百里矣。”请看他的诗二首:



雀噪新槐吏散衙,

十年毡破二毛加。

不知城外春深处,

博士厅前老荠花。



算袋诗囊不离身,

低垂白发走红尘。

我通乐律君精历,

都是长安乞米人。



前一首通过对国子监博士厅周围景物的描写,叙述了10年博士寒“毡破”、“二毛加”的穷困生涯和暮年衰老的惆怅之情。后一首描述孔尚任和天文数学家梅文鼎(公元1633—1721年),都过着“长安乞米”、老“走红尘”的贫困生涯。

监生在国子监学习的时间原先不统一,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规定各类监生学习时间皆以三年为期。考试分月考与季考两种:月考每月举行,由司业主试;季考每三月举行一次,由祭酒主试。凡月考列一等的给一分,列二等的给半分。如有“五经兼贯、全史精熟”而又善书法者,虽作文不及格,亦准给一分。在一年内以积满八分为及格,但名额每年不得超过10人。及格的由国子监分别咨送吏部,在吏部历满考职后,按照成绩,分别录用。如一年内积分不及格而仍愿留监者,听其自便。

国子监的长官原是祭酒、司业,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开始另设管理监事大臣一人,成为国子监的主管官。

清代国子监实施分斋教学制度。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根据刑部尚书兼管理监事大臣孙嘉淦的建议,国子监依照宋代胡瑗的“苏湖教法”,实施“经义”、“治事”等的分斋教学制度。“经义”以“御纂经说”的《钦定四书》为主要教材,兼及各家学说;治事教兵刑、天官、河渠、乐律、算法之类,专治一事或兼治数事。当时名贤分掌六堂,各专一经,进行教授。由于乾隆皇帝重视国子监,孙嘉淦则“严立课程,奖诱备至”;各堂教师又都是挑选当时比较优秀的人才,可谓“极一时之选”,因此,国子监在此时已达到全盛。

清朝廷对国子监师生管理极严,曾制定“监规”28条,要求国子监主要官员与教师明确职责,起“表率”与“模范”作用,“用心讲解”,一旦学生违犯学规或“课业不精”,则连教师也一同惩治。

清代国子监也接受外国留学生,当时有琉球、俄罗斯等国经常派遣学生来国子监学习。外国留学生也同样“月给银米器物”,待遇很好,学成后则回到自己的国家。

清代宗室官学有“宗学”和“觉罗学”。“宗学”是专为清宗室子弟设立的学校。“觉罗学”是专为清爱新觉罗氏子弟设立的学校。“觉罗学”属于宗学性质,只是其学生来源比宗学广,扩展到了整个爱新觉罗氏。有些地方,把宗学和觉罗学合二为一。

清为八旗子弟设立的旗学,有“八旗官学”,隶属于国子监;“景山官学”、“咸安宫官学”,隶属于内务府管辖。此外,清朝廷为八旗子弟设立的旗学还有“盛京官学”、“八旗蒙古官学”、“八旗义学”、“八旗教场官学”、“八旗学堂”等。重视对旗人子弟的教育,广泛设立旗学,这是清代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不过在清中叶以后,王公宗室及大臣子弟多是相当腐败的,有人形容当时的贵胄学堂:“贵胄学堂学生,类皆王公、贝勒、宗室子弟,故其膳极丰厚精美。人设一席,日需库平银七八两。稍不遂意,即遭呵叱,甚且飞盆掷碗焉。总办、教习皆为学生之奴隶,呼往喝来,唯命是听学生每日到堂,须由教习遣人往请,有请至四五次,至午刻始蒞止者。抵堂即索午餐,餐毕扬长而去,并不上课。亦有偶尔兴至,入讲堂,高唱京调一出者,故时人拟之为安乐园云。”(《清朝野史大观》卷二)清末北京竹枝词,亦有讽刺贵胄学堂的,其词曰:



而今贵胄列专科,

功课平均嫖赌多;

最有惊人可传事,

也能唱得几军歌。



清代算学设立于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招收满、汉学生各12人,蒙古、汉军(清制以八旗辽东人号为汉军)学生各六人,隶属于国子监,也称为国子监算学。

俄罗斯文馆是清代为培养俄语人才而设立的一所俄文学校,创立于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原为安置来京俄商之所,后来在此设学馆,“专司翻译俄罗斯文字,选八旗官学生二十四人入馆肄业。”开始聘请驻京俄罗斯人充任教习,后由考得职品之学生留任。

清代的地方官学有府、州、县、卫学,府、州、县学同于明代,所谓卫学是在军队驻地设立以教育“武臣子弟”,后一般的卫学也并于府、州学。

府、州、县学的学生,通称生员,和明代一样,分为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三种。初入学者称附学生员,须经岁、科两试,成绩优秀等第高者才能递补廪膳、增广生员。附学生员人数各学校均无限额,而廪膳、增广生员则有定额。清代地方官学的考试方法,分为岁考与科考两种:岁考每年举行一次,科考每隔年举行,都由学政主试。岁考试卷列入优等的可升等,如附生可补为增广生,增广生可补廪膳生;列入劣等的则依次递降。最优的或在学为廪膳生最久的,可升入中央官学国子监,为拔贡生、优贡生之类。科考的试卷列入优等的,则许以有应乡试的资格,其他等级亦有分别给奖。

清代地方官学的待遇,远不及明代,除升格以外,仅有补为廪膳生而已。一般学生入学后得免除本身徭役;家贫不能自给的,发学田租谷,予以救济。凡游学远方,到祖父、父亲所在地或临时有病的,得给假限期补考。凡遇父母丧事,得三年免试。凡学生犯罪,情节轻且有改悔表现,允许改名后恢复;已经定罪的,允许以原名再应童子试。如所犯罪细微,地方官报告学官会同教官加以戒饬,不得像平民一样加以鞭挞其奖惩办法,由学政会同各教官,将诸生优劣事迹报告学部,再由学部复核批准。凡优等学生行为表现最显著者入国子监;其次量予升级奖赏;最劣等的除名。评定学生优劣,完全以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的《训士卧碑文》和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所颁的《圣谕十六条》为标准。《训士卧碑文》虽然对地方官学中学生的为人、求学以及教师的教学等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其实质是禁止学生过问社会现实问题,剥夺他们结社和出版的权利,要求他们成为“忠臣清官”,心甘情愿地为清朝廷效劳。《圣谕十六条》亦是以封建的政治和伦理道德为标准,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成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培养、教育学生的准则。

清代继承了明代广设社学的传统,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下令各省设置社学、社师。社学是设在乡镇地区最基层的一种地方官学。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重新审定办理社学的规定,肯定了社学与府、州、县学在学制上的相互联系性,并提出凡在社学中学习成绩优秀的,经考试可升入府、州、县学为学生;反之,若成绩不佳,则被退回原社学。

清代于各省设提督学政,简称为“学政”,以侍郎、京堂等官由进士出身者充任,掌管地方文教事务。学政任期三年,三年中两次巡历所属之府及直隶州,集府、州、县所取的童生加以考试,合格者则为府、州、县学生员。学政又为地方教职的直属长官,教师须受地方长官的指导考核,但体制上地方长官对教师不以属员相待,一般称之为“老师”。清代凡文官皆回避本籍,只有教职以用本省人为主,但仍回避本府或直隶州籍。



清代学制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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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