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曰理、曰事、曰情,此三言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举不能越乎此。
【注释】
选自清·叶燮《原诗·内篇下》。
万有:世间万物。
举:全部。
越:越过。
【赏析】
关于诗歌创作中主客观之间的关系,叶燮认为,就主观方面讲,需要具备才、胆、识、力四方面的才能,就所表现的客观事物讲,则可以用理、事、情三者来概括。他说:
“曰理、曰事、曰情,此三言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举不能越乎此。”
意思说:诗歌所表现的客观事物,存在理、事、情三个方面。这三者可以概括尽世间万物变化的形态。世间形形色色的东西,各种音声状貌,全都超不出这三者的范围。
叶燮认为,理、事、情存在于客观事物本身,天地间任何事物都有理、事、情可言,“三者缺一,则不成物”。叶燮说的“理”,指事物发生、发展及其存在的规律,“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草木如此,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可以说,理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诗歌创作就是要透过事物的现象反映其本质。叶燮说的“事”,指客观事物按一定的规律产生、发展,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而“理”就体现于其中。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品类繁多,人类的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千头万绪。所有这些都是“事”,所以说,“其既发生,则事也”。这就是诗歌创作所要描写的具体对象。叶燮说的“情”,指客观事物在生长发展中所具有和呈现的千姿百态和无穷的情趣,即他说的,“既发生之后,天矫滋植,情状万千,或有自得之趣,则情也”。
诗歌反映的对象是客观具体的事物,客观事物生动的千姿百态,正是文艺创作形象思维的客观依据。理、事、情是叶燮对于客观事物及其存在形态、发展的规律性的概括。叶燮认为,诗人应充分认识客观事物的理、事、情,反映理、事、情。由于理、事、情三者无往而不在、无往而不合,所以不能把诗仅仅看成抒情的,而把情和理、事割裂开来。
叶燮还认为,诗歌创作虽以客观自然中的理、事、情为基础,却和客观自然存在的原型有区别。客观自然中的理、事、情是“实”的,“定位”的,诗歌作品的理、事、情是“虚”的,不能用“实”的、“定位”的理、事、情来衡量,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虚实互立。叶燮还以杜甫诗“碧瓦初寒外”、“月傍九霄多”等作为例子,说明要表现客观自然的理、事、情,诗歌创作中的艺术构思应该“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倘恍以为情”,如果“能实而不能虚,为执而不为化”,就不符合艺术创作的要求。
叶燮从物我两方面探讨诗歌创作的根本问题,把理、事、情与主观的才、胆、识、力联系起来,认为二者是互相作用的,一切的理、事、情无不待于才、胆、识、力“而为之发宣昭著”,一旦离开才、胆、识、力,就得不到表现了。
叶燮关于诗歌创作的这些见解,精辟独到,富有创造性,接近现代诗歌理论形态,体现了古代诗歌理论的上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