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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幸福的新定义及其意义
释义

幸福的新定义及其意义

幸福是以体内平衡、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最大化为目的的合理需要的满足。

幸福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定义的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在幸福的新定义中,“需要的满足”是幸福概念的外延,它包含了任何能够解除痛苦的事物、任何让人如愿以偿的事物、任何能够愉悦人心的事物以及一切对人有益处有价值的事物。这些对人产生了益处或实现其价值的事物都必然从需要的满足中产生,都毫无例外是某类或某个具体需要满足的结果。因此,只有“需要的满足”这个命题才能够包含幸福概念所指的全部对象。

定义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特征的综合。幸福概念的内涵可以综合为四个本质特征:1.“合理”是幸福概念的本质特征之一。不是所有需要的满足都必然给人带来幸福,需要有合理非合理之分,满足需要的行为也有合理非合理之分,非合理的需要和非合理的行为必然导致痛苦,只有合理需要的合理满足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幸福。2.生存需要系统的本质特征是“体内平衡”,它是人类生命运动的基本规律,遵循则健康长寿,违背则多病早死;3.情感需要系统的本质特征是“心灵安逸”,它是人类情感生活的基本规律,遵循则心灵愉悦,违背则精神痛苦;4.成就需要系统的本质特征是价值实现最大化,它是协调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基本规律,遵循则会使人体验到活着的意义,违背则会使人觉得活着没有价值。以上四个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合理”是划分需要性质的红线,是需要满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内平衡、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最大化分别是判断生存需要、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是否合理的最高判据。三大需要系统既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各有终极目的,同时,又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生存需要的满足是满足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的基础和前提;情感需要的满足是满足生存需要和成就需要的条件;成就需要的满足是满足生存需要和情感需要的保障。人与人的差别就在于需要结构的差别和满足需要的行为的差别,需要的不同配伍和不同的满足需要的行为构成了不同的人生。

人类需要的三大系统及其相互关系

这是一个与任何以往的幸福定义完全不同的新定义。这个定义的进步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定义揭示了人生的终极目的。将需要系统的目的层层向上集合,最后集合为一个最大的需要母系统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幸福。同时,也只有幸福才能层层向下贯穿到所有的子需要系统以及所有的具体需要中去,并成为它们的目的。当敲开幸福的外壳后,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幸福的内核原来是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三个东西,即体内平衡、心灵安逸、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就是人的本,是人生的终极目的,是我们活着的意义。人不仅有物质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还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系统,在更高的目的层次上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的生活必须以与自然和社会都相契合为前提。人性的全面发展就在于三大终极目的的全面实现。

第二,新定义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人们经济条件、政治地位、所处的环境、文化素养和人格特征各不相同,所以人们的具体需要必然千差万别;由于每个人在不同的时期,面临不同的问题,依据不同的客观条件,都会产生不同的需要,所以每个人的具体需要也是不断变化的。但是,所有需要都殊途同归,都指向终极目的,而终极目的都是一样的,所以,人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一个人是否幸福,不是自己认为幸福就一定幸福,也不是自己认为不幸福就一定不幸福,而是看三大需要的满足程度和三大终极目的的实现程度。有了这样一个幸福的新定义,幸福概念就不再是一个任人按照各自的情形随意定义的似是而非莫衷一是的概念,而是一个有严格的质的规定性的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个能够适合于所有人的幸福定义。

第三,新定义具有从思想动机上抑制违法犯罪、道德滑坡的伦理作用。幸福生活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终极目的。但由于缺少系统科学的幸福理论指导,人们对幸福有许多片面理解和不当追求,所以拜金主义、快乐主义和攀比主义才得以蔓延起来,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纷争、侵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痛苦才会不断地大量地涌现出来。新定义使人们认识到幸福是合理需要的合理满足,任何具体需要的满足都不能与终极目的相冲突,任何满足需要的行为都不能与他人和公共利益相冲突,这是生活的红线。看到这个红线,人们无论是选择需要本身,还是选择满足需要的行为,都不再茫然,容易出错、容易作恶了。感官快乐不仅不能正确反映终极目的,反而会挖掘出欲壑递进的无底深渊,只会导致粗俗、低劣、琐碎、颓废、茫然、邪恶,极易使人走上自我膨胀、为所欲为、违法乱纪的道路。所以,要想获得心灵安逸的幸福,你就得在行为的选择上讲和谐、讲德行,不做担惊受怕的事,不做亏心的事。要想获得价值实现的幸福,你就不能不学无术、好逸恶劳,就得为他人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明白了这样的道理,人就会变得仁慈、宽容、乐于为他人为社会作贡献,因为这样做就是给自己创造幸福,增加幸福。

第四,新定义继承了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首先,继承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引导人们在自然中找原因找根据,认识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保持和谐;其次,继承了儒家人本主义思想,注重人文关怀,立足于关注人、关心人、理解人、发展人,切实帮助人们提高健康水平、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最后,继承了马克思人类共同幸福的思想,引导人们牢固确立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观念,把为他人为社会作贡献看成幸福的重要源泉,使共同幸福和个人幸福互为因果,实现共同幸福与个人幸福的有机统一。

第五,新定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纯粹的主观感觉是一个很不好捉摸、不好衡量的东西。因此,把幸福界定为纯粹的主观感觉容易使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陷入价值迷失、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的泥潭。新定义对幸福作了更多客观层面的界定,便于把握,便于实践,便于衡量,对社会和个体来说意义更重要、更现实。确立了体内平衡的观念,我们就不会胡吃海喝;确立了心灵安逸的观念,我们就不会胡作非为;确立了价值实现的观念,我们就不会自私自利;看到了终极目的,我们就不会盲目蛮干;懂得了区分需要的善恶性质,我们就不会误入歧途;掌握了衡量幸福的标准,我们就不会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往往决定发展,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只有国民普遍树立了科学的需要观,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建设幸福国家,既要千方百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合理的生存需要、情感需要和成就需要,又要引导人民克制不合理的欲望和需求,牢固树立科学理性的需要观。这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重要。

第六,新定义具有创造性。新定义体现了幸福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一套自成体系的学术观点。将需要的满足确定为幸福定义的外延,使幸福概念第一次具有了它应有的包容性,弥补了以往的幸福定义强调某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的不足;对需要的性质分类使幸福概念具有了鲜明的伦理学意义,从理论上首次划清了幸福与痛苦之间的红线;对需要的系统分类以及对三大规律的揭示,使人们的需要选择和行为选择具有了明确具体的价值评判标准。

新定义不是简单化的道德呼吁,也不是僵化的概念演绎,而是以科学的理论分析和对人的真诚关怀作为其显著特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契合中国文化底蕴,符合时代发展潮流;能够切实帮助人们区分需要的善恶性质,建立合理的需要结构,认清幸福的实现途径,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在利己与利他、主观与客观、眼前与长远、物质与精神等关系中,寻找和谐平衡,追求统筹兼顾,并进而提高个人、家庭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总之,新定义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一个科学的、健康的、和谐的、理性的、积极进取的幸福观,从而在人生的航程中,能够看到避开暗礁险滩的灯塔,也会有确保正确航行的指针和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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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9 5: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