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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中国史学概说
释义

中国史学概说

概说

“史”的原始意义是指一种职位,具体说是指古代为帝王掌管简册、记录史事的人员——史官。《周礼·天官·宰夫》说:“八职”中,“六曰史,掌官书赞治”。《玉篇》则说:“‘史’,掌书之官也。”所以,“史”在当时是一种官职。史官的设立,根据传说记载,可追溯到久远的上古时代。《世本》说:“黄帝时,始立‘史官’,仓颉、沮诵居其职。”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许慎从字义的角度阐释了史官的职务要求:记事要保持中正。梁启超先生在其《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对“史”下的定义是:“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其专述中国先民之活动,供现代中国国民之资鉴者,则中国国史。”史官又有职责之分:“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汉书·艺文志》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戒。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礼记·玉藻》则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

周代的史官分工更为详备,职责也更为广泛。《周礼·春官》说:“‘太史’,掌邦建之典;‘小史’,掌邦志之志;‘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外史’,掌书外令。”史官中,职务最突出的是“太史令”,夏代已设,秦汉沿袭。盲史官,称为“瞽史”;“女史”,专记后宫;后代的御史,开始也是史官。此外,还有南史、祭史、筮史、祝史、卜史等等。

后来,“史”的含义则演变成了史书。《汉书》所记载的“所谓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即是指“史”的史书意义。限于当时的文字书写水平,最早的史书是口耳相传的,所以,史官可以由“瞽史”即盲人来担任。为什么用盲人呢?我们知道,盲人的记忆水平一般要高于常人。作为社会经验、生产经验、国家治理策略传授的载体,史书是产生最早的书籍。所谓“六经皆史”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治史能“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更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经过历代的汇集,历史方面的书籍便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部类,即史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史”也可以指史部。史部是中国古代图书四部分类法中的一个部类。习惯上称经部为“甲部”,史部便称为“乙部”。

一、史的分类方法

《四库全书总目》对史部的分类最详细,总叙中把正史定为史部的“大纲”,将编年、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奏议、传记、史抄、载记总括为“参考纪传者”,时令、地理、职官、政书、目录总括为“参考诸志者”,将史评定为“参考论赞者”。各类的大体情况如下:

1.正史。由历代官方修撰并且经过统治者认定的纪传体史书,如“二十四史”。

2.编年。按年月记载史事的史书,以《春秋左传》、《竹书纪年》、《资治通鉴》为代表。

3.纪事本末。以事为篇、详述始末的史书,以宋人袁枢首创的《通鉴纪事本末》为代表。

4.别史。不如正史之“正”,也不如杂史之“杂”的一类史书。类目始创于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如《通志》等。

5.杂史。杂记史事的一类史书。如《国语》、《战国策》。

6.诏令奏议。记录帝王言论的史书。如《两汉诏令》、《唐大诏令集》。

7.传记。记人的史书。如《晏子春秋》、《列女传》、《高士传》。

8.史抄。抄录汇集其他史学着作而成的史书,如《十七史法语》、《十七史详节》。

9.载记。也称“伪史”。是站在中央统治者的立场记载割据统治(列国)的史书。如《吴越春秋》、《越绝书》、《十六国春秋》。

10.时令。有关时令与政事、农事的史书。如《岁时广记》、《月令通考》。

11.地理。记载方域、山川、风俗、物产的史书。如《太平寰宇记》、《方舆胜览》。

12.职官。记载官员名额、职掌权限的史书。如《唐六典》。

13.政书。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如《通典》、《文献通考》、《唐会要》、《明会要》。

14.目录。记录图书、剖析条理、推寻事迹的一类史书。如《崇文总目》、《金石录》、《四库全书总目》。

15.史评类。对史学、史篇、史家发表评论见解的史着。如《史通》、《廿二史札记》。

最早对史书进行较系统分类的是《隋书·经籍志》,它把史书分为十三个类别:(1)正史(纪传体史书),(2)古史(编年记事),(3)杂史(纪冀体),(4)霸史(伪史),(5)起居注(君王行动),(6)旧事(朝廷政令),(7)职官(官员职掌),(8)仪注(吉凶行事),(9)刑法(律令),(10)杂传(先贤人物),(11)地理(郡国山川),(12)谱系(世族谱序),(13)簿录(史条策目)。

唐朝的刘知几,按史籍的体例,把史分为六家:(1)尚书家(记言),(2)春秋家(记事),(3)左传家(编年),(4)国语家(国别),(5)史记家(通古纪传),(6)汉书家(断代纪传)。刘知几又把上述六家概括为两大部,即编年体、纪传体。

以上或按性质、或按体例的几种分类方法,应该说各有千秋,但各自的缺点也很明显,不是过于烦琐,就是过于笼统。梁启超在他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则把所有史书分为纪传、编年、纪事本末、政书四大类别。这是最为简明合理的分类方法。

二、史的类别与特征

我国的史书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正史

正史是指历代以帝王本纪为纲的纪传体史书,如“二十四史”就全都属于正史。《隋书·经籍志》最早提到“正史”之名。后世撰着史书,都效法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把它们作为正史的样本。“正”是“正宗”、“正统”的意思。清乾隆四年(1739年)规定,从《史记》到《明史》二十四部史书为正史,私家不许擅自增删。

2.别史

别史是指正史之外的、体例完备、撰述系统的史籍。它是正史之外最为齐整的史书,与正史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得到官方的认可。最早使用这一名称的,是南宋陈念孙的《直斋书录解题》。与杂史的区别在于:杂史是私家对琐杂事件的记述,而别史则是记录有关一朝大政的史事。别史的体裁形形色色,有纪传体,如《续汉书》;有编年体,如《资治通鉴》;有典志体,如《通典》、《文献通考》;有纪事本末体,如《通鉴纪事本末》;有实录体,如《明实录》、《清实录》;有会要体,如《宋会要辑稿》等。

3.杂史

杂史是指杂记史事的史着。其特点是“杂”,一般只记一事始末、一时见闻或一家之言,体裁上包括除纪传、编年、典志之外的其他所有体式,随笔杂记居多。杂记的内容可以说无所不包,如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地理、风俗、人物等。最早记录杂史名称的是《隋书·经籍志》。《四库全书》的史部也有杂史一类。杂史的着述一般都是私家个人,撰述未必系统,体例也不如正史或别史严谨。但由于所记大多为作者亲历、亲见或亲闻,所以基本上是一手资料;并且所记领域一般比较独特,很少为其他书籍所涉及,所以所载资料往往具有其独特性。此外,由于杂史的撰述没有太多的约束,往往更能反映某些方面的历史真实。

历代正史的体裁都是纪传体。以帝王本纪为纲,列传为辅。本纪、列传必不可少,但志、表则可有可无。另外,除《史记》、《南史》、《北史》外,其他正史都是断代史。修纂方面,唐以前的正史大多是个人所撰,唐以后的正史,除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则全部是官方所修。官修正史一般由朝廷设史局或史馆,任命一名高官(多是宰相)主持,一般是新的朝代一成立便开始纂修前代的历史,资料来源主要是内府的实录档案。历代正史的史料一般比较信实,纂修者又大多是当时的史学名家,所以至今仍是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的重要依据。

按照编写体例来分类,我国的史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纪传体

纪传体以人物传记为中心,共分五类:“本纪”、“世家”、“列传”、“书”、“表”。因为主要部分是本纪和列传,所以称“纪传体”。它在唐代以前被称为正史,由司马迁首创。在《史记》中,司马迁创造性地将先秦的《尚书》、《禹本纪》、《穆天子传》、《周谱》等所采用的体裁融于一炉,创制了本纪、世家、表、书、列传五大部分。班固在创作断代史《汉书》时,又对这种体裁作了进一步完善,几近定型化,此后的历代正史便基本上沿用这种体裁了。后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类传、表、志等。如《后汉书》增加了《党锢传》、《宦者传》,《魏书》增加了《释老志》、《官氏志》,《宋史》增加了《道学传》等等。除正史沿用这种纪传体裁外,其他类型的史书也有使用的。如郑樵的《通志》,虽然在“十通”之列,但却是《史记》之后的第二部纪传体通史,其中的本纪、世家、列传与《史记》相同,“年谱”相当于表,“略”相当于志,另外又增加了“载记”、“四夷传”两个部类。作为一种体裁,纪传体对我国古代史书的编纂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这种体裁是以人物而非事件为中心,尤其是以帝王将相为中心,故其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编年体

编年体是以年代来编排史事。编年体是我国最早使用的史书体裁,先秦的史籍都是这种体裁。最早的编年体史书是《春秋》,它以年月日来记录、编排史事。另外,先秦史籍《竹书纪年》使用的也是这种编年体。后来,汉代荀悦的《前汉纪》、晋袁宏的《后汉纪》、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采用的都是这种编年体;此外,历代的实录、起居注等,使用的也都是这种体裁。

编年体的优点在于:以时间为线索的叙事,最切近历史事件本身发生、发展的规律;线索分明,能给后人展现完整的历史面貌。缺点在于:由于同一时间既要叙述此事又要叙述它事,势必会打断同一事件的连续性,造成事件的前后割裂、支离破碎、首尾不连贯。此外,这种体裁也难以把人物的生平事迹和典章制度的前因后果叙述清楚。

3.实录

这种体裁也叫“实录体”,是记载皇帝在位期间重要活动的资料性史书。它按时间编年记录,因此也属于编年体史书。实录体史书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形成。《隋书·经籍志》卷二就着录有周兴嗣所撰《梁皇帝实录》,记载南朝梁武帝时的史实。它一般以所记皇帝的谥号或庙号作为书名标志,如唐《顺宗实录》、清《世祖章皇帝实录》。也有的以王朝命名,如《明实录》、《清实录》。唐以后,实录基本上由官府纂修,前一位皇帝去世,新继位的皇帝即诏令史臣撰修先皇实录。此后历代沿袭,几成定制。作为官方史料的总汇,实录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4.纪事本末体

因为它是以事为经,由本至末,前后连贯地记事,所以称“纪事本末体”。宋代的袁枢在其《通鉴纪事本末》中首创此体。它的出现是针对编年体的不足而创造的新的体裁。当时,袁枢十分喜欢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但《资治通鉴》内容浩博,一件事情往往“隔越数卷,首尾难稽”,“事之本末”难以全窥。为克服这一缺点,袁枢将《通鉴》所记依事抄录,编成有始有终、首尾相连的独立单元,并标出诸如“三家分晋”、“秦灭六国”之类的标题,创立了纪事本末体。《通鉴纪事本末》面世后,大受欢迎。仿其体例的史书也随之大量涌现,几乎涉及到整个中国古代史,如:《左传纪事本末》、《宋史纪事本末》、《西夏纪事本末》、《辽史纪事本末》、《金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明史纪事本末》、《清史纪事本末》等等。

5.会要体

会要体是指按照朝代汇集史事和典章制度的史书。唐人苏冕是这种体裁的创始人,宋人王溥在《唐会要》中对它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清时期,此类史着又称“会典”。这一体例产生之后,历代官方皆修此会要,如《宋会要》、《元经世大典》、《明会典》、《清会典》。一些学者还利用前代史料,个人撰写前代会要,如南宋徐天麟的《西汉会要》、《东汉会要》,明董说的《七国考》,清姚彦渠的《春秋会要》,孙楷的《秦会要》,杨晨的《三国会要》,以及朱铭盘的《两晋会要》、《南朝会要》等。

会要有门、目两级,一般十几个门类,目则几百不等。会要兼有工具书和资料汇编的功能,可供查检、通览,是一种独特的史书。

6.方志

方志是一种传统的史地类书籍,也叫地志、地方志、志书。方志以地区为主,综合记录区域自然、社会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另外,一些记载名山大川、城池都邑、名胜古迹、风土人情、寺庙宫观的书籍,也可以归入此类。方志起源于古地理书,《山海经》、《禹贡》等皆属此类。上古时期就有方志这一体裁,《周礼·春官》说“外史掌四方之志”。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方志的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的方志内容大多侧重于地理,名称一般称为“地志”、“志记”。《越绝书》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方志书(相传是东汉袁康所撰)。此后,各代修志日多,清朝则达到了全盛。

我国方志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从区域方面,可分为全国性总志和地区性方志两类。地区性方志除省志(通志)、府志、县志外,还有更小的乡村镇志、里坊志,专门行政(或军事、经济)单位的志书如卫所司志、边关志、盐井志等。从内容方面,可分为通志和专志:通志即一般意义上的志书;专志是记述某一专门内容的志书,如山川、寺庙、都邑、人物、风土等。

7.典志体

典志体也称“政书”,它以典章制度为中心,采用汇纂的方式。这一体裁发端于纪传体史书中的志以及东汉以后出现的典章制度专史,唐代杜佑的《通典》标志着该体裁的创制完成。

典章制度最早载于《史记》、《汉书》中的“书”、“志”,但没有独立成书。东汉开始才出现典章制度的专史,如应劭的《汉官仪》、卫宏的《汉旧仪》、何胤的《政礼》、丘仲孚的《皇典》;唐前期盛行编纂典志,出现了李林甫的《唐六典》、唐颖的《稽典》、王颜威的《唐典》、李延寿的《太宗政典》、刘秩的《政典》等。中唐时,杜佑以刘知几之子刘秩所着《政典》为基础,扩展成《通典》,从而创制了典志体。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效仿《通典》体例,并与《通志》合称“三通”。此后又出现10种续书,称为“十通”。

典志体史书的主要内容是典章制度,采用分类汇集的编纂方法。《史通》分为九类,如食货典、选举典、职官典等。《通志》、《文献通考》的分类数目不同,称谓也不同,《通志》的典章制度部分称“略”,《文献通考》则称“考”。典志体史书虽然脱胎于纪传体的“志”,但它能够会通各朝各代的典章,并且所载极为详备,对保存典章制度方面的史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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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