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的主要内容,《宋刑统》导读
《宋刑统》是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史·艺文志》作《重详定刑统》。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简称。这一法典编纂形式起于唐宣宗(846—859在位)时的“大中刑律统类”,即将规定有刑罚的所有法条,包括律、令、格、式及诏敕等有关条文,分门别类加以统编。五代时已有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即由后者修订而成。宋建隆四年(963)撰成刊板印刷,颁行全国。原刊本久已失传,清初修 《四库全书》,不注重法律,未收录此书。现较通行的版本有:1918年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据明天一阁抄本刊行的 “局本”;1922年吴兴刘承幹也据天一阁抄本校刻刊行的 “嘉业堂本”,但以后者为佳。1983年中华书局以嘉业堂本为底本出版了点校本。
据现存《进刑统表》记载,参与 《宋刑统》编纂的有窦仪、苏晓、奚屿、张希逊、 陈光乂、 冯叙向等人。窦仪(906—963),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蓟县)人。后晋天福年间(936—944)举进士,为节度使从事。后汉时任礼部员外郎,后周时任翰林学士、知贡举,制定科举条法。宋初任工部侍郎兼判大理寺,“奉诏重定《刑统》为三十卷”。后官至礼部尚书。史称窦仪“学问优博,风度峻整”。苏晓(903—976),字表东,京兆武功人(今西安市)。后唐时辟为从事,后汉任观察支使。后周为大理正,以谳狱有功迁大理少卿。宋初,“诏同详定《刑统》。”后主审供备库使李守信于秦陇购木时侵盗官钱巨万的案件。李守信托人暗中向宋太祖求情,宋太祖打算赦免其罪,而苏晓“上章固请寘于法”,迫使李守信畏罪自杀。苏晓连捕有关官员,籍没李守信家产,追回全部赃款。以功升右谏议大夫、判大理寺。《宋史》本传称苏晓“深文少恩,当时号为酷吏”,说明苏晓是个刚直不阿、执法严峻的法官。
《宋刑统》全书连目录共31卷,包括了 《唐律疏议》的全部内容,又补充了唐及五代时期的令、格、式及制敕177条,每条都冠以 “准”字。此外,修撰者根据补充的新法条,冠以 “臣等参详”,称为 “起请”,共32条。与原有的法典格式不同,在每篇之下又详细区分为213个门类。总共约25万字。初成时在《刑统》之后还附有 《新编敕》4卷106条,现已失传。
《宋刑统》对于 《唐律疏议》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地全文照抄,对于其中的有些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补充。如名例律“五刑”门,在唐律五刑条文之后附有起请,采用 “折杖法”,将唐律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刑分别进行修改。加役流决脊杖20,配役3年; 三流皆配役1年,流3千里决脊杖20,流2千5百里决脊杖18,流2千里决脊杖17;徒3年改决脊杖20,徒2年半改决脊杖18,徒2年改决脊杖17,徒1年半改决脊杖15,徒1年改决脊杖13;杖1百改决臀杖20,杖90改决臀杖18,杖80改决臀杖17,杖70改决臀杖15,杖60改决臀杖13;笞50改决臀杖10下,笞30、40改决臀杖8下,笞10、20改决臀杖7下。对于 《唐律疏议》每篇篇首回顾该篇历史渊源的文字,《宋刑统》都予以删除。文字上也略有修改,如沿唐后期避唐玄宗李隆基名讳的习惯,“期(音基)亲”改为 “周亲”;为避宋太祖赵匡胤之祖父赵敬的名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结构上的较大改变除增设门类外,在名例律之后附有“一部律内余条准此” 门,集中了令律中有 “余条准此”文句的条文44条。
《宋刑统》在《唐律疏议》之外新增了一些内容,尤其是在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如户婚律中的“户绝资产” 门、“死商钱物” 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门、“婚田入务”门等都是新增设的门类。唐律原无此类条文。这些门类都由令、格、式、制敕、起请组成。“户绝资产”门在引唐 《丧葬令》条文之后所附的 “起请”中,删除了原列于资财之下的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表明部曲、客女、奴婢的地位已有所提高。该门规定身死无子户绝资产给在室女,如无在室女,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死商钱物”门规定死于外乡的客商所遗钱物给付死者同居大功以上亲. 如仅有同居小功亲或出嫁女,均给三分之一。蕃人、波斯客商身死后所遗钱物,如有在中国的同居亲族并可给付,而在其本土者虽来识认也不予给付。“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了经济交易中的一些制度。规定田宅纠纷诉讼的时效为20年。典卖田宅时亲族、邻居有先买权等等。“婚田入务”门规定司法衙门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是10月1日至第2年正月30日,并应在3月30日以前审理结案。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指出: “《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从现存的南宋司法裁判文书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可看出,“律” (即 《刑统》) 仍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宋刑统》是继 《唐律疏议》之后第2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古代法典,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宝贵资料,它集中反映了唐宋时期社会结构与阶级关系的变动,对于研究这一段历史也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