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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诗词研究·诗学研究·苏诗编年总案
释义

诗词研究·诗学研究·苏诗编年总案

诗词研究·诗学研究·苏诗编年总案

年谱。清王文诰撰。又称《苏诗总案》,为《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的一部分,共四十五卷,六十万字。另一部分即为苏轼诗注,四十六卷,已以《苏轼诗集》之名另行著录。据《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凡例》说,此书所以命名为《编注集成》,是由于“一曰编,二曰注,汇为集成也”。所谓编,即指《总案》对苏轼生平事迹和诗歌创作的编年考证。这一部分资料丰富翔实,对苏轼的立身行实、仕宦出处、是非得失,多有考核,且不乏创见。它与一般年谱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特别注重考订苏轼诗文的写作时间,二是把苏轼集中的散文完整录入《总案》各条之下,以使《总案》既作为年谱,又可作为诗歌创作背景的内证材料,兼且弥补《集成》收诗不收文的不足。韩崶所作序称,该书选苏轼文集之各种文“悉纳入之。事或未备,则佐以老苏、子由、叔党诸集,而系以诗之应入案者,合为编年”,“分编之诗,汇收之注,咸于是取则焉”。如卷三七记元祐八年(1093)十二月苏轼任定武安抚使时事云:“刘丑厮复父仇,来诉于庭,为记事。和子由咏清汶老诸什。寄王巩紫团参诗。作《中山松醪赋》。”下面小注中便引了文集中《中山松醪赋》全文。而与之对应的《编年古今体诗》卷三七,正为元祐八年十二月所作诸诗,以上记事为读者理解其中的《刘丑厮》、《次韵子由清汶老龙珠丹》、《次韵子由书清汶老所传秦湘二女图》、《紫团参寄王定国》等诗提供了背景材料。《总案》优于普通年谱之处由此可见一斑。有清道光二年(1822)武林韵山堂刻本、光绪十四年(1888)浙江书局重刻本、1967年台湾学生书局影印本和巴蜀书社1985年影印嘉庆原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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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