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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德里苏丹国
释义

德里苏丹国

十三世纪至十六世纪,突厥人、阿富汗人等侵入印度北部,以德里为中心建立的国家,史称德里苏丹国。十一世纪初,突厥人和阿富汗人不断入侵印度西北部,十二世纪末,他们的势力已经伸向朱木拿河和恒河流域,并在德里置行省,进行统治。1206年,驻德里的奴隶出身的总督库特卜乌丁自立苏丹,占有以德里为中心的广大地区,自此开始了德里苏丹国时期(1206-1526年)。这一时期共经历五个朝代,前后三百二十年历史,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百三十年是经历由小到大、不断扩张的过程;后一百九十年是走向分崩离析、逐渐衰亡的过程。苏丹国家政权的支柱是由突厥人、阿富汗人、波斯人组成的军事贵族集团。外来的穆斯林贵族把持国家的高官显爵,当地的印度教徒只能充当乡村小吏和税吏。国家最高权力名义属于苏丹,但实际上贵族军事首领各据一方,不受苏丹的管辖。德里苏丹国不断发生宫廷阴谋与政变,大封建主之间混战频繁,统治不稳定。十三世纪蒙古军队几次入侵印度西北部,造成极大破坏。十四世纪末,帖木儿率军由中亚入侵印度,一路焚掠,抢劫无度,攻陷德里城后,掠走工匠、财物,居民惨遭屠杀。从此德里苏丹便一蹶不振了。德里苏丹国统治时期,北印度封建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和发展。德里苏丹名义上拥有全国土地,实际上只支配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突厥和阿富汗贵族以及改奉伊斯兰教的印度贵族之手。苏丹把全村甚至全省的土地分给贵族,作为军事采邑(“伊克塔”)。最初领有者只能终身享用伊克塔的租税,死后伊克塔归还苏丹。但到了十四世纪后期,伊克塔已成为贵族的世袭财产。除伊克塔外,还有伊斯兰教阿訇的世袭领地“伊纳姆”,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这些土地在全国所占比重不大,但领有者的支配权不受任何限制。耕种土地的农民一般要交纳收获量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实物租税,还必须无偿地服各种劳役,或以手工艺品交纳代役租。非伊斯兰教徒的成年男子要交纳人头税。人民不堪忍受沉重的租税压迫,高利贷、富商的剥削以及宗教的迫害,他们多次举行起义。突出的有1265-1266年恒河和朱姆拿河流域的农民起义、1300年霍遮领导的德里市民起义。人民的起义从根本上动摇了苏丹的统治,各地封建主也相率拥兵自立。到十五世纪,最后两个王朝建立时,其管辖的范围比过去的王朝更为狭小,形同德里地方诸侯,完全丧失了统治全国的力量。北印度分裂为孟加拉、马尔瓦、古吉拉特和克什米尔四个独立的部分,彼此混战。1517年,帖木儿后裔巴布尔入侵。1526年,巴布尔率莫卧儿军进占德里,历时三百年的德里苏丹国从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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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