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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强奸毙命
释义

强奸毙命

作者: 纪桂平 【本书体例】

一成衣工,妻早死,家止一女,颇有姿色。父每出门,辄闭户楼居操针线。里中恶少,争艳羡之,而无隙可乘。

一日,其父晚归,见门大开,呼女不应。登楼见女毙于凳,双手以女裹足布缚紧,下衣弛下。地下有人舌半截。女吭有扼痕,分明因奸毙命。

情急控县。官验讫,签捕断舌者。

邑庙祝,见一人伏香案下,口血淋漓。问之,摇首不能言。适捕役迹至,解官刑讯服,案定。

后署任官,细阅案情,大疑。谓行奸必先调奸,调奸必先亲嘴。今舌被女咬断,其人定负痛逃走,何由再行缚凳奸毙?此中情节,必非一人,凶手亦断非断舌者。出诸禁,杖而释之,另缉凶手。日日审问板凳脚带,观者如堵。

一日,悬牌复审。先约会武营:“俟人众挨挤不开时,我若闭门,即为我升炮,坐镇头门,俟我逐一放出,不可走漏一人。”审至日中,忽然炮响门闭,人皆不知为何。令曰:“我为人命案件,不得已夹凳鞭布。昨夜神明告我,今日凶手可获。命差役将裹脚布,系于两楹,欲出者,以手扶布,自东至西,始准放出。若凶手著布,布即绞住不能脱。”观者俱立在一边,以次扶布而出。内有二人,身未近布,手已惊颤不定,喝令拿下。

先是,邑有某役,颇有才干。令密问此案:“汝心中颇有可疑之人乎?”曰:“他无所疑,惟城外某二人,年少游荡,日在城隍庙前赌钱,或入馆饮酒,彼此不稍离。自此女死后,数日不见。后断舌者认供入监,二人复出。可疑惟此,然无确据。”令恐冤诬,不肯妄拿。故于是日探知二人亦来同观,遂命放炮闭门。及见二人神情可疑,始命拿下。果一讯而服。

缘是日有货郎过女门,女下楼买线,论价取钱。断舌者,亦少年也,乘女取钱时,掩入门内。及女闭门上楼,蓦出求欢,搂抱亲嘴。女忿嚼其舌,负痛急下楼,开门遁去。后二少年经过,见门半敞,侧身入,虚无人声。及上楼,见女呆坐如痴,搂而求欢。女大呼,于是一人掩其口,一人解女裹足布,缚于凳轮奸。讫,虑女号呼,扼吭而毙之。一一实吐不稍讳,案遂定。二人咸正法。

闻署任者,乃袁公枚也。

(选自《志异续编》)

有一个裁缝,妻子死的早,家里只有一个女儿,长得很漂亮。父亲每次外出,她就把门关好到楼上做针线活。乡里那些行为不端的少年,无不为她的美色所动,但却找不到机会。

一天,父亲很晚才回来,看见门大开着,叫女儿也没有人应。到楼上看见女儿死在凳子上,双手被女儿的裹脚布紧紧地捆着,裤子脱落在地上,地上有半截舌头,女儿的喉部有被掐扼的痕迹——分明是被人强奸后杀害了。

案情紧急,他立刻报告县里。县官检查了现场后,即签发逮捕断舌者的命令。

县里看管庙的人,看见一个人伏在香案下面,口里鲜血淋漓,问他怎么回事,他摇着头说不出话来。正好搜捕的人到了这里,当即就将他抓到了官府,经过拷打讯问,他供认了。这个案子便这么定了。

后来新县令上任,仔细查阅案情,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认为实行奸淫必定先对女子调戏,调戏必定先亲嘴。现在舌头被女子咬断,那个人必定因为痛而逃跑,怎么会再将女子捆绑在凳子上奸污,并且把女子杀死呢?做这些事情,一定不是一个人,凶手也绝不是断了舌头的人。于是便把断舌的人从牢中提出来,用棍子打了之后就把他释放了。另外缉拿凶手,并且每天审问板凳和脚布,引来很多的人观看。

一天,挂出牌宣布要复审板凳和脚布。事先告诉武官:“等人多拥挤不开时,我如果关上门,就马上为我鸣炮,看守第一道门,等我一个人一个人地放出,不可让一个人漏掉”。审问到中午时,忽然响起炮声,大门也关上了,来观看的人都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县令发布命令说:“我为了这个人命案子,不得已才来审问板凳和脚布。昨天晚上神明对我说,今天可以抓住凶手。我让差役将裹脚布拴在两根柱子上,要出去的人,用手扶着布,从东到西,才准许出去。如果是凶手摸着,布就会缠绞住他,摆脱不掉。”观看的人都站在一边,按着次序扶着布出去。其中有两人,还没有接近布,手已发起抖来。县令喝令把他们捉拿下。在这之前,县里有一个差役,颇有些才干,县令曾向他秘密地询问此案:“你心中有值得怀疑的人没有?”差役说:“别人都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只有城外有两个人,年纪轻轻,各处游荡,每天不是在城隍庙前面赌钱,就是下饭馆喝酒,两人总是在一起。自从这个女子死后,好多天没有见到他们,后来断舌的人认供被关进牢房,这两人才又出来活动。可疑的就是这两个人。”但是没有确凿的根据,县令恐怕冤枉无辜,不肯随便去捉拿。所以,在那一天打听到这两人也要来观看,于是命令放炮关门。等看见两人神情可疑,才命令捉拿住他们。果然,只审讯一次,他们就认罪了。

原来,那一天有个货郎从女子门前经过,女子下楼买线,讲好价回去取钱。断舌的那少年,乘女取钱时,偷偷地藏进了门内。等到女子关上门上了楼,他突然跑出来向女子求欢,搂着女子亲嘴,女子愤怒地咬掉他的舌头,少年痛疼难忍,急忙下楼,打开门逃跑了。后来这两个少年经过这里,看见门半开着,侧着身子进去了,一点声音也没有。上楼后,看见女子呆呆地坐着,就搂抱着女子求欢,女子大声呼喊,于是其中一人捂住她的嘴,另一个解下女子的裹足布,把她捆绑在板凳上。他们将女子轮奸后,恐怕女子呼叫,就掐她的喉咙,将她弄死了。这些情况,两人都一一招认不讳。案子于是定了下来,两人都依法处决了。

听说这位后任县令,就是袁枚。

本文用生动的叙述和描写,详尽地介绍了清代一个“强奸毙命”案件前后处理的过程。作者虽然只字未加评论,但他的褒贬是很清楚的,我们从中受到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原任县令检查了犯罪现场,即判定“断舌者”是凶手,并实施了拘捕。这是多么轻率、不负责任的态度啊!他虽然没有有意袒护一方的动机,但这种主观臆断,结果只能使真正的凶手消遥法外。

相比之下,那位“后署任官”就高明多了。从文章看,至少有三点是值得称道的:

一是善于分析案情,发现问题,进而果断地推翻原判。他从“行奸必先调奸,调奸必先亲嘴”这个流氓犯罪的特点出发,说明“断舌”乃是“调奸”所致;继而又依据生活常识,进行合理联想:“其人定负痛逃走,何由再行缚凳奸毙?”这就令人信服地排除了“断舌者”“行奸”的可能性。最后,他又综合分析了犯罪现场的复杂情况,作出了此案“必非一人”所为的正确判断。在这样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他果敢地推翻原判,把“断舌者”释放了——不过,在释放之前,让这个行为不规的少年吃了点棍棒之苦,这是必要的。

二是向知情人作深入调查,从而取得破案的重要线索。后任县令为了“另缉凶手”,曾暗访“某役”,询问“可疑之人”。这位下属的确“颇有才干”,他的观察甚为仔细,分析更是切中要害。他所提供的线索,为后任县令制定计谋,最后捉住凶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是针对罪犯心理,巧施小计,一举成功。凶手既是“解女裹足布,缚于凳轮奸”,对于其作案用物必有某种特殊的敏感,加上县令先用鬼神显灵的迷信观念加以恐吓,其见到系在柱子上的“女裹足布”后,必与常人作出不同的反应:“身未近布,手已惊颤不定”。这就无异于让凶手不打自招了。这一招实在是高明。看来,后任县令对罪犯心理学还是颇有一些研究的。

这位高明的后任县令是谁呢?文章的最后告诉了我们,是清代大学者袁枚。袁枚是乾隆进士,退隐前,曾任江宁等地知县。不知他是在什么地方当知县时做的这么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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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