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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 《五十七章·老子》原文|注释|赏析
释义

《五十七章·老子》原文|注释|赏析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B10;我好静,而民自正B11;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B12。”

〔注释〕 正:矫正。吴澄说:“正,正其不正。” 奇:出奇、不正常。帛书本“奇”作“畸”。 无事:指无为、任其自然的意思。 忌讳:不许做、不许说,即禁令。《楚辞·谬谏》:“恐犯忌而干讳。”王逸注:“所畏为忌,所隐为讳。” 弥:越、更加。 利器:器械。 伎:与“技”同,指技巧、智巧。 奇物:邪奇的事物。 彰:明白、明显。 自化:自然顺化。 自正:自然端正。 自朴:自然淳朴。

〔鉴赏〕 本章老子继续阐发他的“无为而治”思想,认为“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均无法取天下,只能带来社会动乱,唯有以无为、好静、无事、无欲才能取天下。

老子在本章的“无为而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以道治国”(王弼语)。为了说明“以道治国”,老子首先讲到社会上流行的“以正治国”。这“以正治国”,按吴澄说来是“正其不正”。“正其不正”说明社会确有“不正”、不好的地方需要“正”之。因为“正其不正”,也就必须以法制禁令“正其不正”。历史上的管仲、商鞅就是如此。然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正其不正”之时,所定的“正”与“不正”都具有相对性,此处谓“正”,别处可能谓“不正”,所以当以法制禁令规定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哪些可说、哪些不可说时,这可做不可做、可说不可说就带有相对性,于是在这种禁忌下的民众必定手足无措,难以有所作为的,所以老子将此称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

即使“正其不正”的“不正”是绝对要“正”的,这森严的法令能对不法之徒产生威慑震撼的效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社会败坏之际,不法之徒并没有因这森严的法令而少下去,反倒越发多起来。且法令还总有不完善处,使不法之徒有机可趁,所以老子感叹:“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样,即使该“正”那些“不正”之处,但当“正其不正”时,也总有些不该“正”的也被“正”掉,所以老子在下一章强调要“方而不割”。

这社会一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地步,正说明这社会已烂开坏透。所以诸如原本可以便民利民的利器、技巧也会被用歪用邪,使之反而导致国家滋昏,奇物滋起,不利国家治理,故老子说:“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由此看来,这“以正治国”又何以能取(治理)天下?

而“以正治国”之所以不能取天下,按王弼看来是在于未能“崇本息末”,只是“立辟(法)以攻末”(《老子·五十七章注》)。唯有“以道治国”,即以“无为”的态度才能治天下。按老子自己说来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北宋吕惠卿解释说:“圣人无为而民自化则无忌讳之弊,上好静而民自正则无法令盗贼之害,上无事而民自富则无利器之滋昏,上无欲而民自朴则无技巧奇邪之尚矣”(引自魏源《老子本义》),这就是老子说的:“以无事取天下。”

当然,这种“以道治国”在实际社会中是难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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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09:28